本報訊 (記者王君通訊員白琤)小販李某將購進的不明肉捲加工、包裝成羊肉捲,賣到我市、嵐縣和古交的水產市場、鮮肉店,銷售額達7萬元。近日,李某因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萬柏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並處罰金8萬元。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,河北邢台人李某購進一批不明肉捲,運到其在我市窊流村的出租房內。他先用刨肉機將肉捲刨成薄薄肉澎湖民宿片,再放入“小肥羊”的包裝袋內封好,以每斤12元的價格賣到我市一些自由市場和水產市場以及古交、嵐縣的一些鮮肉店和水產市場。2013年6月13日,民警與質監執法人員將李某抓獲,當場查獲冒充羊肉捲的不明肉捲40捲,還有包裝好的肉片700餘袋。經鑒定,上述肉捲未經檢疫,屬於禁止經營的動物產品,這些肉捲中也未檢測出羊基因和鴨基因。法院認為,李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,銷售金額達7萬元,其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據此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小販制售假羊肉被判徒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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